文章來源:閱讀量:1511發布時間:2021/04/25
案例2中的B公司由于其股東是失信被執行人而備受質疑,但根據處理結果可知:股東個人的“老賴”身份并不影響B公司的整體信譽,B公司可以正常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事實上,《中國政府采購報》第1001期實務版刊發的“如何認定供應商的‘無行賄犯罪記錄’”一文也得出過類似結論:“無行賄犯罪記錄”系指,供應商或相關人員未被法院生效裁判認定行賄犯罪罪名成立而需承擔刑事責任。即便在關于其他主體的受賄犯罪罪名成立的判決中有列舉該供應商或相關人員的行賄行為,也不等同于該供應商或相關人員即構成行賄犯罪,更無法據此認定該供應商或相關人員存在行賄犯罪記錄。
這兩篇文章呈現了相同的觀點,即個人不當行為不影響“集體榮譽”,供應商可以正常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但也有聲音反映:股東或公司其他當事人的不當行為真的對公司毫無影響嗎?對此,相關法律法規確實沒有明確規定,而且還要視項目的具體情況,個人不當行為的類型、內容及其嚴重程度等而具體分析。